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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466242C | 建设单位法人:李栋 |
| 孔祥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桥镇城武** |
| ****一期2×350MW供热机组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7-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2-D4412-热电联产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桥镇 城武** |
| 经度:115.14794 纬度: 35.32129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5-09-18 |
| 鲁环审〔2015〕20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2-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28280 |
| 39049.12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466242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雨****公司 |
| 913********178671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3DTJ8W7B | 竣工时间:2024-04-1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11-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2-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集团官网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350MW热电机组(2×350MW超临界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置2×1171t/h超临界参数固态排渣煤粉炉)、正线长度9.07km的铁路专用线 | 实际建设情况:2×350MW热电机组(2×350MW超临界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置2×1165t/h超临界参数固态排渣煤粉炉)、正线长度8.432km的铁路专用线 |
| 锅炉容量较环评小6t/h,铁路专用线正线长度减少0.638km。 实际购置锅炉型号1165t/h,铁路专用线场站设置在厂区外南侧,因此正线长度缩短。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电厂站翻车机房,通过1号转运站转运至储煤场,再经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送至锅炉燃烧,将化学能转变成热能;产生的高温高压蒸汽送往汽轮机做功,热能转变成机械能;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电经升压站升压后由220kV输电线路输出;做完功的蒸汽进入冷凝器冷凝成凝结水再经除氧后回用作锅炉给水,做过功的部分蒸汽从汽轮机中抽取,将热能通过热力管网输送给工业热用户;部分蒸汽通过换热首站换热后进入冷凝器冷凝成凝结水再经除氧后回用作锅炉给水。 | 实际建设情况:****电厂站翻车机房,通过1号转运站转运至储煤场,再经输煤系统、制粉系统送至锅炉燃烧,将化学能转变成热能;产生的高温高压蒸汽送往汽轮机做功,热能转变成机械能;汽轮机带动发电机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电经升压站升压后由220kV输电线路输出;做完功的蒸汽进入冷凝器冷凝成凝结水再经除氧后回用作锅炉给水,做过功的部分蒸汽从汽轮机中抽取,将热能通过热力管网输送给工业热用户;部分蒸汽通过换热首站换热后进入冷凝器冷凝成凝结水再经除氧后回用作锅炉给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锅炉烟气进入其尾部烟道,先经省煤器、SCR脱硝装置(不设旁路)、空气预热器、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除尘器收尘后,再进入湿法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装置(不带GGH和烟气旁路)、湿式静电除尘器,并由其除去绝大部分的SO2和部分剩余的烟尘后经高210m、出口单个内径5.2m双套筒结构的防腐烟囱排空。 | 实际建设情况:锅炉烟气进入其尾部烟道,先经省煤器、SCR脱硝装置(不设旁路)、空气预热器、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除尘器收尘后,再进入湿法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装置(不带GGH和烟气旁路)、湿式静电除尘器,并由其除去绝大部分的SO2和部分剩余的烟尘后经高210m、出口单个内径5.2m双套筒结构的防腐烟囱排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SO2、NOx和汞的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27.26t/a、684.77t/a、0.03885t/a之内。 | 实际建设情况:折满负荷工况,SO2、NOx、汞排放量分别为310.078t/a、474.054t/a、0.000236t/a,在总量控制范围内。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总量控制范围内,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8.33 | 0 | 0 | 0 | 8.33 | 8.33 | |
| 0 | 16.66 | 0 | 0 | 0 | 16.66 | 16.66 | |
| 0 | 0.833 | 0 | 0 | 0 | 0.833 | 0.83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310.078 | 527.26 | 0 | 0 | 310.078 | 310.078 | / |
| 0 | 474.054 | 684.77 | 0 | 0 | 474.054 | 474.054 | / |
| 0 | 42.358 | 72.08 | 0 | 0 | 42.358 | 42.358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处理站、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含煤废水处理设施、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循环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及******公司纳水水质标准要求 | 设有1套处理规模为20t/h的脱硫废水处理装置、2套处理规模为10t/h的含煤废水处理装置、2套处理规模为5t/h的含油污水处理装置、1套处理规模为200t/h的循环水处理装置、1套处理能力为100t/h(最大处理能力200t/h)的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含酸碱废水处理装置)和2套处理规模为10t/h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废水总排口废水水质第一天日均值pH 7.4~7.5,悬浮物37.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6.8mg/L,化学需氧量170.25mg/L,石油类0.2525mg/L,挥发酚未检出、硫化物0.02mg/L、氨氮4.85mg/L,氟化物0.6625mg/L,总氮23.425mg/L,总磷0.5325mg/L,溶解性总固体1370mg/L,全盐量2370mg/L;厂区废水总排口废水水质第二天日均值pH 7.4~7.5,悬浮物4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8.4mg/L,化学需氧量176mg/L,石油类0.31mg/L,挥发酚未检出、硫化物0.03mg/L、氨氮5.09mg/L,氟化物0.79mg/L,总氮24.6mg/L,总磷0.66mg/L,溶解性总固体1385mg/L,全盐量2390mg/L,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及******公司纳水水质标准要求。 | |
| 2 | 脱硫废水处理设施 | 《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 997-2020)水质排放标准 | 1套处理规模为20t/h的脱硫废水处理装置+闪蒸浓缩装置 | 验收监测期间,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出口(出脱硫废水处理装置、进“三效闪蒸浓缩”装置前)废水排放水质第一天监测值pH为7.3,氟化物为0.95mg/L,砷、汞、铅、镉、硫化物均未检出,第二天监测值pH为7.3,氟化物为0.9mg/L,砷、汞、铅、镉、硫化物均未检出,均满足《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 997-2020)水质排放标准。 |
| 1 | 1号锅炉烟气处理设施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664 -2019) | 采用SCR脱硝+低低温双室五电场+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联合烟气净化装置对锅炉烟气进行净化,净化后的烟气经1座210m高、出口内径为5.2m的双套筒防腐烟囱排空 | 验收监测期间,1号锅炉排放口排放的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23mg/m3、38.5mg/m3、3.3mg/m3、0.013mg/m3,烟气黑度<1级,能够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9)表2燃煤锅炉标准(SO2 35.0mg/m3、NOx 50.0mg/m3、颗粒物5.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3mg/m3、烟气黑度1级)要求;逃逸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78mg/m3,能够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10)限值要求(逃逸氨≤2.5mg/m3) | |
| 2 | 2号烟气处理设施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9)表2燃煤锅炉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10) | 采用SCR脱硝+低低温双室五电场+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联合烟气净化装置对锅炉烟气进行净化,净化后的烟气经1座210m高、出口内径为5.2m的双套筒防腐烟囱排空 | 2号锅炉排放口排放的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22.5mg/m3、35mg/m3、3.1mg/m3、0.013mg/m3,烟气黑度<1级,能够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9)表2燃煤锅炉标准(SO2 35.0mg/m3、NOx 50.0mg/m3、颗粒物5.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3mg/m3、烟气黑度1级)要求;逃逸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73mg/m3,能够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 562-2010)限值要求(逃逸氨≤2.5mg/m3)。 | |
| 3 | #1转运站含尘废气治理设施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 —2019) | 2套多管冲击除尘器 | #1转运站排气筒P3、P4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1mg/m3、3.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10 mg/m3)。 | |
| 4 | 煤仓间转运站粉尘处理设施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 2套多管冲击除尘器 | 煤仓间转运站排气筒P5、P6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5mg/m3、3.6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10 mg/m3)。 | |
| 5 | 原煤斗含尘废气处理设施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 12台布袋除尘器 | 原煤斗除尘排气筒P7、P9、P11、P14、P15、P16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3.6mg/m3、3.5mg/m3、4.4mg/m3、4.5mg/m3、4.6mg/m3、4.1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10 mg/m3)。 |
| 1 | 噪声治理设施-华汪厂界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 本工程在设备定型时,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在设备、管道设计时,对装有高噪声设备的厂房采取吸音降噪措施,并在高噪声设备上加装消声器、隔声罩,采用减振基座,锅炉本身进行管道包扎+露天阀门设隔声罩+运转层以下封闭等措施,冷却塔壁加装隔声材料等措施 | 华汪热力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3.3~54.6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7.6~49.1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 2 | 噪声治理设施-铁路专用线 |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要求 | 设置声屏障等 | ****电厂站厂界及铁****中心线30m处昼间及夜间噪声均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要求(昼间70dB(A)、夜间60dB(A))。铁路专用线沿线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3.0~54.9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7.3~49.6dB(A),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分区防渗 | 分区防渗 |
| 1 | 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落实《**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DB37/T2063-2014)的有关要求,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废催化剂。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事故灰仓、渣场贮存。 一般固废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 粉煤灰、煤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事故灰仓、渣场贮存。废布袋、废树脂、废滤膜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污泥、循环水处理系统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合理处置;煤泥混入原煤入炉燃烧。一般固废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标准要求。 脱硝系统废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油桶、锅炉酸洗废液、升压站废铅酸蓄电池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油废水污泥混入原煤入炉燃烧。厂内设一处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分区暂存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 |
| 1 |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对液氨储罐设置围堰,安装氨泄漏检测器、报警装置和自动水喷淋系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备案,备案号371725-2024-013-L。 改用尿素水解制氨做脱硝剂原料,未建设液氨储罐。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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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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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投产****发改委鲁发改能交〔2013〕909****政府《关于关停小热电机组和燃煤小锅炉的通知》(东政发〔2014〕18号)、《关于关停小热电机组配套锅炉情况的说明》(东政发〔2015〕22号)中要求关停的机组和锅炉,并作为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之一。配套供热管网应同期配套建成。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华润**热电池一期2×350MW供热机组工程中拟替代关停的**石化2#、3#、4#小热电机组配套锅炉已于2024年9月底全部关停,****电厂供热机组已于2024年前关停,18台小锅炉已于2024年前全部关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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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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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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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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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