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标的编号:N0122QT250010)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市轨道交通1号线为南北向骨干线,起自保顺路站,终至白**站,线路全长30.410km,全线高架敷设,共设车站25座,均为高架站,其中换乘站3座,全线平均站间距1.245km。****车站与汽车南站、高校、**心步行街、美食街、旅游景区(赭山公园、方特一期、**山)等。
**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整体呈东西走向,2号线一期起自万春湖路站,****广场站,线路全长15.787km,其中地下线长1.409km,地面及高架线14.378km。****车站11座(高架站10座、地下站1座),其中换乘站3座,全线平均站间距1.547km。****车站、高校、市政府、美食广场(万达)、旅游景区(方特二期、雕塑公园)等。
本次转让的**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计划利用保****基地空地(总面积为48,000平方米),建设规模7.2MW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评估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中立公鉴资报字【2024】第277号)。
(三)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期限自《**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目特许运营期期满(2049年12月28日)作为经营权期限,如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导致经营权期限变化,双方另行协商。
(四)经营业态:光伏发电。
(五)经营模式:
在经营权期内,由受让方负责项目范围内光伏工程及专业系统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含施工图深化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转让方负责协助受让方落实提供光伏发电项目场地**,并配合提供项目申报审批方面的资料及服务。受让方在转让方空地段场区域内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承担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费、运维费用,不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用电。经营权期满后,受让方通过无偿资产转让(以零价格的方式)的方式将项目建设所形成固定资产转让给转让方,完成项目移交工作。转让方享有移交后的光伏设备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固定资产残值收益全部为转让方收益,碳积分交易收益按五五分成)。
(六)光伏发电费用支付标准:
本项目采用“所发电量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方式,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电价标准
如受让方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方式,则受让方按照转让方与供电部门结算电价(随供电部门文件相应调整,下同)结算电费。如遇政府相关电价优惠政策,则受让方按照转让方在享受该优惠政策后实际支付电价进行结算。
2、电量计量
每月1日前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分别指定联系人共同抄录计量表确认相关电量并签署用电量确认单,抄录当天应完成验证。
3、电费结算
受让方按照当年**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分时销售目录电价****电站使用。如遇政府相关电价优惠政策,则受让方按照享受优惠政策后的实际支付电价与转让方进行结算。该部分电费按年度结算,原则上转让方在次年度3月底前开具等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在20天内支付。
三、转让方
****。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2、评估机构:**中立公鉴房地产****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皖中立公鉴资报字【2024】第277号)。
5、评估对象:****拟了解保底收益价值涉及的轨道交通 1 号线、2 号线一期 7.2MW 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场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211,000.00元,金额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壹万壹仟元整。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标的经营权费底价:人民币6,211,000.00元。
2、经营权费支付方式及要求
(1)经营权费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经营权费按转让标的经营权费成交价×(评估报告中相应合同年度评估价/评估报告中转让标的经营权费总评估价(即:人民币6,211,000.00元))计算。
(2)第一个合同年度经营权费自《**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受让方****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经营权费,在上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由受让方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先付经营权费后使用,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自《**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经营权费的一部分。
(4)自《**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与首个合同年度经营权费等额),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买;所提交的竞买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2021年11月30日(含)至今未发生经营活动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项目所在地具备稳定的运维队伍,提供运维人员社保证明供转让方查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已提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所有项目接口协调工作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仅作必要协助,光伏建设不得影响单轨主体项目生产运营工作。
(5)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标的办理转让标的相关资产移交,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政府许可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受让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项目申报及开发建设,方案经建设、发改、电力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受让方施工前还需向转让方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转让方有权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负责****发电站,****电站资产收益在《**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期内归受让方所有。
(9)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经营权费。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负责完成概算外光伏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供货安装、运营维护、项目移交等工作,光伏设备质量安全须满足国家省市等标准。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卫生及环保规定,不得造**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不良后果。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须保证《**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期内的防水、防火、负荷过载等方面的安全,****电站的建设工作造成转让方建筑、设施设备等损坏,如造成损坏受让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受让方应当预先报备项目改造方案,所有改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受让方的运营风险和责任。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由受让方全权承担维护责任。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改变转让标的相关资产用途,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分租等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标的相关资产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标的相关资产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无偿收回转让标的,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转让方的统一管理,****公司独立运作、自负盈亏。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完全履约至《**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受让方应在经营权期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转让方。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交回转让标的相关资产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转让方,经营权期限计算到受让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转让方的当日。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将转让标的相关资产交回转让方时,受让方须通过无偿资产转让(以零价格的方式)的方式将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转让给转让方,完成项目移交工作。转让方享有移交后的光伏设备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2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未来相关国家政策调整或转让方后期规划调整引起对于本项目的影响由受让方承担。
(2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经营权费底价(人民币6,211,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2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成立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前,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2022年和2023****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以经具有有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净资产额以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至少1项光伏建设运营项目业绩,须提供近三年(2021年10月至今)合同证明。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自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