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东营医院2台DSA装置及1台ERCP装置应用项目的拟审批公示

审批
山东-东营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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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台DSA装置及1台ERCP装置应用项目的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1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部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546-****528

电子邮箱:dykfqlx@dy.****.cn

通讯地址:**市府前大街59-1****中心三楼西****服务区综合受理1号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2台DSA装置及1台ERCP装置应用项目

建设地点:

****开发区北二路107号,门诊医技住院综合楼内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丹****公司

公示时间:

2025年2月12日 至 2025年2月18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开发区北二路107号,门诊医技住院综合楼内。项目主要**以下内容:(1****中心建设1处DSA工作场所,包括3座DSA手术室(DSA1室、DSA2室、DSA3室)、控制室、设备间等,本次评价仅仅针对DSA2室、DSA3室,拟在DSA2室、DSA3室分别设置1台DSA装置;(2****中心建设一处ERCP工作场所,包括ERCP手术室和控制室等,ERCP手术室设置1台ERCP装置。本项目DSA装置、ERCP装置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09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严格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领导小组,明确辐射工作岗位,落实岗位职责;辐射工作场所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各自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并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分装、运输、使用登记制度,DSA装置、ERCP装置等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制定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规定开展培训工作,严禁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未培训辐射工作人员从事辐射工作前需要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学习相关知识,并通过平台报名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否则不得从事辐射工作,持有培训证书人员应定期到该平台进行复训。

2.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1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号)的要求,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季度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辐射工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的区域内按照规程进行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并穿戴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确保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

4.从事放射治疗或诊断时,应对患者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受照剂量,确保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及《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相关要求。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在医院各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核医学工作场所应实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实行医生通道和患者通道分离,核医学工作场所要按照要求设立独立的排风系统。

3.各机房应落实实体屏蔽措施,落实防护门、工作状态指示灯等安全与防护措施;机房应按要求设置动力排风系统,保持良好通风。

(四)做好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核医学工作场所产生废气主要为DSA手术室废气和ERCP手术室废气,DSA手术室及ERCP手术室均设置专门的排气管道,DSA装置、ERCP装置运行过程中产生少量非放射性有害气体(包括臭氧、氮氧化物)收集后集中排放,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及《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相关要求。

2.废造影剂及沾染造影剂的器皿属于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暂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同时应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相关要求。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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