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凉山**四季吉二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 关于凉山**四季吉二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顺利推进凉山**四季吉二期风电项目建设,我县拟实施该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凉山**四季吉二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美府发〔2023〕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标准,并依据此次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内******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该方案。 三、方案公示期满后5日内,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方案规定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凉山**四季吉二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凉山**四季吉二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凉山**四季吉二期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美府发〔2023〕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标准,并依据此次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县洪溪镇达拉阿莫村集体土地面积0.9561公顷,最终范围以勘测定界红线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凉山**四季吉二期风电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征收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该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美府发〔2023〕15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安置对象为征地所在村组且失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方式为社保安置。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方案规定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腾地的、逾期不搬迁腾地的、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