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划拨国有土地收储办公生活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河北-邯郸-永年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 ****划拨国有土地收储办公生活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划拨国有土地收储办公生活区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市**区永合会镇焦窑村西,调查面积为28104.87m2(约42.16亩),中心坐标东经114.343611°,北纬36.707392°,为****(以下简称“紫山特钢”)的办公生活区。

****前身是****煤矿,始建于1969年,1989年-1993年先后自筹资金建成装机总容量为24MW****电厂,同时在厂****电站;1994年先后建设电炉炼钢、电渣重熔、2000吨水压机、机修厂、制氧站等组成的特钢厂,2002年****焦化厂,未投产运行,2010****焦化厂设施,2002年,在炼钢车间东**增加烧结和高炉炼铁工序,烧结工序未运行,高炉炼铁运行一年后停产,2010年拆除烧结和高炉炼铁,2005年,在炼钢车间南侧建设铸锻厂,同时,水压机车间停产;2015年**市****公司租赁水压机车间建设氧化锌厂,2022年氧化锌厂停产;2017年,**市**区****公司租赁东电渣车间北部堆场生产,2022年企业停产;紫山特钢2018年停产,目前,除变电站区域正常为办公及附近村民供电外,其他区域及企业均已停产。

办公生活区于1989年建设,供紫山特钢员工办公、生活,其中**为员工生活区,中西部为食堂及活动区,北部和中东部为办公区,各个区域地****绿化处理,无裸露土壤。2018年紫山特钢停产后,办公生活区闲置,目前仅值班人员在此进行办公,现场由专人进行管理。

2023年4月,****委托**宏福****公司对紫山特钢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宏福于2023年8月1日至6日进行现场采样,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75个,采集土壤样品137组,检测因子为pH、重金属(砷、铅、硒、镉、汞、锌、镍、锰、六价铬、铜)、VOC全项、SVOC全项、氟化物、二噁英类等。根据检测结果,部分点位土壤样品的砷、镉、铅、镍、锌、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二噁英类检测结果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13/T 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根据《****环境局****分局关于****划拨国有土地收储地块分期调查的请示》(2024年12月26日)和《****环境局****分局关于****地块调查申请的回函》(2024年12月26日),相关部门同意****进行分期调查,优先对办公生活区进行调查。

现紫山特钢计划对本地块进行开发利用,地块原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中东****公司在**市**区投资建设200MW/400MWh****电站项目投资协议书》,地块拟开展储能项目建设,但暂无规划文件。

根据国家生****环境保护部)2004年6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2012年11月27日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文件均要求关停并转、搬迁工业企业原地块在进行重新供地及土地出让之前,应完成地块环境调查工作,确保地块遗留污染不会对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环境保护部2014年5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中再次强调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并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01月01日)第五十四条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据《**市2021年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中要求:“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环境局、****规划局、****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邯环函〔2021〕1号)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结束生产经营活动,或土地使用权人拟发生变更,且用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的地块”。本地块计划进行开发利用,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明确地块土壤污染现状,评价地块各类污染物在特定条件下对人类受体所带来的风险是否超出了可接受的水平。

为掌握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状况,2025年1月,****委托**宏福****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宏福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小组,技术小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系列文件要求,于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2025年1月分别进行了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在充分收集地块相关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了地块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编制此次调查的采样方案,并委托**实朴****公司进行于2025年1月15日完成土壤采样进行样品检测。**实朴****公司于2025年1月21****实验室样品检测,并于2025年2月出具《****划拨国有土地收储办公生活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检测报告》(SEP/HB/E/E251138),**宏福在数据处理和结果分析与评价等工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划拨国有土地收储办公生活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①本次调查中土壤采样点12个,采集样品总数12个(不包含平行样)。对样品的pH、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硒、锌、锰)、VOC全项、SVOC全项、氟化物、二噁英类进行了初步筛查。

②调查结论:土壤样品各项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③通过对比,本地块现状土壤环境质量满足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后期可以进行开发利用。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