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阻燃剂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5〕18号)

审批
广西-防城港-港口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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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阻燃剂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1-24 08:40

防****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阻燃剂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项目(代码:2304-450602-04-05-476247)。已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防****公司现有厂区东**,****中心坐标为E108.440353°, N21.683310°。项目占地面积为9734.625平方米,建筑面积 79170.95平方米,投产后年产 5000 吨阻燃剂, 其中红磷微粒产品规模为1700t/a(其中 1250t 作为红色阻燃母粒原料),红色阻燃母粒产品规模为2500t/a、白色阻燃母粒产品规模为 800t/a。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34%。

二、****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环保措施。施工期间建筑固体废弃物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及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防振、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建筑垃圾必****市政府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堆场进行堆放。建筑工地设置防雨的生活垃圾周转储存容器,所有生活垃圾必须分类集中投入到垃圾箱中,最终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和统一集中处置。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分开收集处理。车间生产废水经收集后采用蒸发器进行蒸发,产生的水蒸气通过冷凝管冷凝后收集回用;尾气喷淋废水收****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园区污水管网,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废水经过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废气主要为磷化氢以及非甲烷总烃。磷化氢经收集后通过一套次氯酸钠溶液吸收塔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空压机、各类泵站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区内临时堆存要落实防雨防尘防渗措施,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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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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