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水文站迁建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
****。
二、批准文件
《****关于宁**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212号)。
三、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水文站迁建项目建设。
四、被征收土地及房屋位置、面积、权属
宁**幸福镇月塘村6组0.1680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水久基本农田耕地0.15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水文站迁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五、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社保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四****保障厅****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水文站迁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人员安置标准、补偿标准
本次土地征收不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七、相关事项
(一)本通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
(二)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关于宁**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2025年2月13日
****关于宁**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州《关于宁**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凉府土〔2024〕10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呈报的建设用地请示和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宁**幸福镇月塘村6组0.16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5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宁**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三、****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政府应按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供地手续;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本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的自动失效。
附件:宁**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
2024年11月15日
宁**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其他农用地 | |||
| 幸福 | 月塘 | 6 | 0.1680 | 0.1680 | 0.1509 | 0.0171 | ||
| 合计 | 0.1680 | 0.1680 | 0.1509 | 0.01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