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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少]【澄清答疑】****管理局****交警队用房改造项目的招标公告 |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澄清答疑】****管理局****交警队用房改造项目 | ||||||||||||||||||||||||||
| 标段编号 | JNFJ****235-01SGGH | 标段名称 | 施工 |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5年2月13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5年2月13日 |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 公告信息 | 澄清修改公告
****中心) ****管理局****交警队用房改造项目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JNFJ****235-01SGGH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02月13日 15:3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7.3.1款“履约担保的形式修改为:支票、汇票、电汇、本票、银行保函 、第三方担保等。“支付担保的形式”修改为: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7款中“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修改为: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以支票、汇票、电汇、本票、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7.5.2款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修改为:合同价款的5%,如延误工期1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限期退场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未能按时退场的,每逾期一天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3.2.5款中“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修改为:每延迟一天处以10万元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 5、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承诺书”内容已作修改,详见本次发布的答疑文件。 凡本次澄清答疑与原招标文件有相悖之处,均以本次澄清答疑文件为准。
二、其他说明
三、联系方式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标书代写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3月03日 09:30 未改变。 标书代写
****管理部门及电话:****建设局, 02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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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