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庐征地告〔2025〕5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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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政府以《关于冶父山镇龙池大道公路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1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8871公顷(103.3065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冶父山镇铺岗村乔庄组、吴庄组、李庄组、石坝组;明圣村金务组、祠堂组、施庄组、胡庄组、明塘组、年池组、戈院组;梁岗村墩井组、朱下组、钟拐组、梁岗组、竹元组、白塘组;魏岗村铺东组、铺西组、中庄组、陈庄组、左庄组、小麦岗组、夏庄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6.8871公顷(103.3065亩),其中:农用地6.7795公顷(101.6925亩),含耕地5.745公顷(86.17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076公顷(1.614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耕地

其他

地块1

冶父山镇

铺岗村

李庄

0.1601

0.2718

0.4319

乔庄

0.1874

0.0564

0.2438

石坝

0.0355

0.0216

0.0571

吴庄

0.1299

0.0026

0.1325

明圣村

明塘

0.2259

0.0088

0.2347

祠堂

0.2773

0.2773

戈院

0.4858

0.0583

0.0139

0.5580

胡庄

0.2106

0.0267

0.2373

金务

0.2764

0.0476

0.3240

年池

0.2491

0.1456

0.3947

施庄

0.3632

0.0479

0.0299

0.4410

梁岗村

梁岗

0.0513

0.0513

竹元

0.2588

0.0012

0.2600

钟拐

0.2408

0.0289

0.2697

墩井

0.2289

0.0218

0.2507

朱下

0.8042

0.2154

0.0291

1.0487

白塘

0.0049

0.0018

0.0067

魏岗村

陈庄

0.0047

0.0369

0.0416

铺东

0.3485

0.0030

0.3515

中庄

0.0066

0.0066

小麦岗

0.0060

0.0060

铺西

0.6072

0.0150

0.6222

夏庄

0.0540

0.0232

0.0285

0.1057

左庄

0.5279

0.0062

0.5341

合 计

5.745

1.0345

0.1076

6.8871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庐征补安置〔2024〕20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印发**县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的通知》(庐政〔2024〕2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政府。****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

联系人:王前玉,联系方式:188****1168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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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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