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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国道G228线**市佳阳乡双华至象洋段公路工程A2标段二号材料堆放场临时用地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118号精神,我局同意将位于佳阳畲族乡佳阳村、后洋村合计2.0107公顷土地(园地0.9052公顷、林地0.8947公顷、草地0.1699公顷、沟渠0.0409公顷)作为国道G228线**市佳阳乡双华至象洋段公路工程A2标段二号材料堆放场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3年10个月,从批准之日起算,用地四至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若林地到期不能按时续期,则使用年限调整为与林地批准年限一致)。
你单位应履行监管职责,使用期间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或地上建(构)筑物;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使用期满后应严格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义务。你单位未履行上述职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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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