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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2025年1月15******厅下发了《******厅关于**县浑**流重点段(磨齿至桦树段)、(东江段)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5〕11号),同意我县将农民集体农用地11.2433公顷(其中耕地8.9506公顷)、未利用地0.63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4.13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东江村、**村农民集体。
2.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征收磨齿村集体土地5.9420公顷,农用地5.3040公顷(其中耕地4.9254公顷)、未利用地0.6380公顷;东江村集体土地0.9033公顷,农用地0.9033公顷(其中耕地0.5769公顷);**村集体土地5.0360公顷,农用地5.0360公顷(其中耕地3.448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市政规〔2024〕1号)规定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
对本次土地征收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