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仪**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征收仪****社区、****社区、****社区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2024年12月5日,仪**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经《****政府关于仪**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263号)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仪****社区4组,****社区1、3组,****社区4、5、6组集体农用地16.7581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1.2116公顷,林地3.4975公顷,草地0.7540公顷,其他农用地1.2950公顷),建设用地0.6886公顷,合计17.4467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3〕104号)和《****关于公布仪**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仪府函〔2023〕186号)确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仪府函〔2024〕196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政府关于仪**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263号)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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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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