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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土地使用权人:
****(隶属原**矿务局)于1995年取得位于**市**区碧谷街道凯通路东侧面积65189平方米(97.7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国用(1995)字第001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号L-(27)-2,该宗地上未进行过任何房产登记。
2001年,**矿务局关闭破产,九**泥厂随之关闭注销。******厅批复,97.78亩土地中,55.67亩由政府收回并出让给******公司;******公司办理了55.67亩土地的出让登记,宗地号L-(27)-2-2,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剩余42.11亩土地至今未做处理,且无任何权属争议。
基于前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之规定,2024年7月26日,****政府发布了《关于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通告》(第6号),在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陈述、申辩,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听证申请。
****人民政府批准,****结合土地现状测绘实际,决定收回土地证号为东国用(1995)字第001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合计41亩,土地坐落:**区碧谷街道凯通路东侧;宗地四至:****社区土地,南至矿务局上大院,西至凯通路,北****公司。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到****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逾期不予办理的,****将注销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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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