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征收螺溪街道、青莲街道、**镇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2024年11月20日,经《****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关于**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南)〔2024〕9号〕批准,本次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市**区螺溪街道保安院村1组、物流社区1、2组、枣子沟村2组,青莲街道双黄村1、2组、****社区1、4组,****陵坝村4组、**山村2组,共计25.7096公顷土地(其中:农村集体农用地24.1868公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7公顷、农村集体未利用地0.822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公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3〕104号)确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四、区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关于**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南)〔2024〕9号〕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限为30个工作日,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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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