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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精神以及《**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规定,经实地评估,报**区定点****领导小组审定,拟确定下列******区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以真实姓名向****(电话:0833-****335)反映。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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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