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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市**区**路3598号 | ||||
| 法定代表人 | OLAF KORZINOVSKI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外资) | ||||
| 成立时间 | 2005-04-29 | ||||
| 注册资本 | 15083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8554012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装配、制造、****公司生产的汽车发动机总成及其零部件(包括研发),并向主机厂提供售后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职工人数 | 1602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大众汽车****公司 | 60 | |||
| 2 | **** | 4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680282.921754 | ||
| 利润总额 | 50823.926860 | 净利润 | 37599.848429 | ||
| 资产总计 | 458921.011828 | 负债总计 | 194431.176553 | ||
| 所有者权益 | 264489.835275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分所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4-12-31 | 营业收入 | 556809.422898 | ||
| 利润总额 | 25794.198450 | 净利润 | 19711.892130 | ||
| 资产总计 | 399183.300252 | 负债总计 | 152581.421276 | ||
| 所有者权益 | 246601.878976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2-11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392790.410000 | - | |||
| 负债总计 | 163386.430000 | - | |||
| 净资产 | 229403.970000 | 249202.46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9680.984000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一期办公楼、生产车间、动力站房、35KV降压站土建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期和三期相关房屋建筑物的房产权证仍在办理中。评估人员取得了被评估单位对上述事项的说明,并结合对其建造合同、造价单等资料的抽查确认资产权属及面积。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评估未发现其他明显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情形。 2、2024年6月13日,大众动力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正式签订投资协议,大众****工厂部分设备及生****公司,****公司场地开展全新朗逸车型发动机项目,该发动机产品最迟于2025年批量生产。****管委会承诺将依据投资金额给予大****公司一定金额的补贴。评估人员取得并复核了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提供的上述投资协议、拟投资设备预评估报告初稿等文件,本评****公司能够于2025年投产且于2026年取得1.5亿元政府补助的规划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结论。提请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予以关注。 3、其他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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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563号1号楼509室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9,904万****交易所(简称“**联交所”****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产权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不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如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交易合同自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之日起生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其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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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公示期间内的****银行存款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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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29904.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特殊事项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