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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报来《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清理工作的请示》(鹤自然资〔2023〕242号)收悉。经鹤****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六次(总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的有关规定,******局按照《**市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明细表》(见附件),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相关单位。
二、******局按程序组织实施。
**市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明细
附件 **市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公共设施等用地(第一批)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