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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30970L | 建设单位法人:赵胜凯 |
| 胡贤坤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水库以北100米 |
| ****水厂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095-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10-D4610-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县东庄镇西直界村以东,直界水库大坝以北,水库溢洪道西侧,大坝坡脚线下游70m处 |
| 经度:117.257458 纬度: 35.****056 | ****机关:****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10-31 |
| **环境审报告表〔2019〕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12-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0 |
| 24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30970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630970L | 验收监测单位:**泰熙****公司,/ |
| ****0306MA3P7H0N8C,/ | 竣工时间:2023-06-15 |
| 2024-10-16 | 调试结束时间:|
| 2025-01-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2-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www.****.com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自来水2万m3/d | 实际建设情况:自来水2万m3/d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运沤制农肥;生产废水为沉淀池排泥水,经浓缩池沉淀澄清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部分排入石崮河,最终汇入柴汶河,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湖流域》(DB37/3416.1-2018)其他排污单位一般保护区标准限值要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综合加药间次氯酸钠产生的Cl2和HCl气体。厂界无组织C12、HC1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采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合理布局并进行隔声降噪、基础减振处理,项目区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4.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脱水后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水质化验废液(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暂存于危废间,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公司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运沤制农肥,不外排;生产废水为沉淀池排泥水,经浓缩池沉淀澄清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部分排入石崮河,最终汇入柴汶河。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期间厂区废水排放口浓度如下:pH值在7.7-7.8(无量纲)之间,悬浮物(SS)最大排放浓度为19mg/L,化学需氧量(CODcr)最大排放浓度为26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最大排放浓度为11.4mg/L,总氮(TN)最大排放浓度为7.16mg/L,总磷(TP)最大排放浓度为0.23mg/L,可以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湖流域》(DB37/3416.1-2018)其他排污单位一般保护区标准要求(pH值6-9、悬浮物(SS)30mg/L、化学需氧量(CODcr)60mg/L、氨氮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mg/L、总氮(TN)20mg/L、总磷(TP)0.5mg/L)。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综合加药间次氯酸钠产生的氯气和HCl气体。消毒使用外购浓度为10%的次氯酸钠溶液,稀释至浓度3%左右进行储存。次氯酸钠化学性质不稳定,在储存过程中会发生分解。次氯酸钠水解产生的次氯酸分解会产生HC1,分解产生的HCl还会和次氯酸发生反应,产生氯气。产生的废气在综合加药间无组织排放。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氯气实测浓度最大值为:0.15mg/m3,氯化氢实测浓度最大值为:0.070mg/m3,其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氯气0.40mg/m3,氯化氢0.20mg/m3)要求。 3、公司采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合理布局并进行隔声降噪、基础减振处理措施,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对厂界四个点位2天的昼间监测数据,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在41.7~55.0dB(A)之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在43.3~47.3dB(A)之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泥、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无烟煤、废聚丙烯酰胺(PAM)包装袋、废水质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及包装物、废机油和生活垃圾。一般固废生活垃圾、污泥、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无烟煤委托资质单位及时清运,废包装袋由供应厂家回收处置;水质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及包装物、废机油属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 |
| 1、环评中固废识别不全,本次验收补充固废产生处置情况,设置危废暂存间1座,面积15m2,暂存水质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及包装物、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生活垃圾、污泥、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无烟煤委托资质单位及时清运;废包装袋由供应厂家回收处置。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原辅材料:臭氧制备车间使用液氧制备臭氧、砂滤池使用石英砂、无烟煤过滤,活性炭吸附池使用压块破损活性炭吸附未明确使用量;PAC消耗量200.75t/a;粉末活性炭消耗量80.3t/a;高锰酸钾消耗量20.1t/a; 2、储运工程:氯酸钠存储于次氯酸钠池内; 3、PAC、高锰酸钾未明确储存地点; 4、未明确次氯酸钠废液收集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1、原辅材料:液氧消耗量100t/a;石英砂消耗量168m3/6a;压块破损活性炭消耗量200m3/6a;石英砂消耗量168m3/6a;PAC消耗量360t/a;粉末活性炭消耗量10t/a;高锰酸钾消耗量1t/a; 4、设置次氯酸钠废液收集罐1个1.5m3 |
| ①项目实际臭氧制备车间使用液氧制备臭氧,砂滤池使用石英砂、无烟煤过滤,活性炭吸附池使用压块破损活性炭吸附,属环评中未明确;PAC使用量增加,粉末活性炭,高锰酸钾使用量减少属为企业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投加调整原料使用量,且上述原辅料,均为水质净化剂,消耗量变化,不会加重环境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变动;②环评中次氯酸钠存储于次氯酸钠池内,为减少物质无组织挥发,将次氯酸钠存储于储罐内,减少了无组织挥发,该行为属于环境利好行为,不属于重大变动;③PAC、高锰酸钾属于环评已列明的物料,但未明确PAC、高锰酸钾的存储地点,设置地下PAC储存池和高锰酸钾仓库,不属于重大变动;④设置次氯酸钠废液收集罐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属环境利好行为,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未改变生产工艺,未增加产能,未新增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量,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未发生变化,所以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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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浓缩沉淀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湖流域》(DB37/3416.1-2018)其他排污单位一般保护区标准要求 | 生产废水主要为沉淀池排泥水,经浓缩池沉淀澄清后部分用于厂区绿化,剩余部分达标排入石崮河,最终汇入柴汶河。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期间厂区废水排放口浓度如下:pH值在7.7-7.8(无量纲)之间,悬浮物(SS)最大排放浓度为19mg/L,化学需氧量(CODcr)最大排放浓度为26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最大排放浓度为11.4mg/L,总氮(TN)最大排放浓度为7.16mg/L,总磷(TP)最大排放浓度为0.23mg/L,可以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湖流域》(DB37/3416.1-2018)其他排污单位一般保护区标准要求(pH值6-9、悬浮物(SS)30mg/L、化学需氧量(CODcr)60mg/L、氨氮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0mg/L、总氮(TN)20mg/L、总磷(TP)0.5mg/L)。 |
| 1 | 加强通风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综合加药间次氯酸钠产生的氯气和HCl气体。消毒使用外购浓度为10%的次氯酸钠溶液,稀释至浓度3%左右进行储存。次氯酸钠化学性质不稳定,在储存过程中会发生分解。次氯酸钠水解产生的次氯酸分解会产生HC1,分解产生的HCl还会和次氯酸发生反应,产生氯气。加强通风后产生的废气在综合加药间无组织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验收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氯气实测浓度最大值为:0.15mg/m3,氯化氢实测浓度最大值为:0.070mg/m3,其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氯气0.40mg/m3,氯化氢0.20mg/m3)要求。 |
| 1 | 采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合理布局并进行隔声降噪、基础减振处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 公司采用低噪声设备,对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合理布局并进行隔声降噪、基础减振处理措施。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对厂界四个点位2天的昼间监测数据,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在41.7~55.0dB(A)之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在43.3~47.3dB(A)之间,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脱水后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水质化验废液(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暂存于危废间,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泥、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无烟煤、废聚丙烯酰胺(PAM)包装袋、废水质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及包装物、废机油和生活垃圾。一般固废生活垃圾、污泥、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无烟煤委托资质单位及时清运,废包装袋由供应厂家回收处置;水质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及包装物、废机油属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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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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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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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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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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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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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