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司提交的“湄洲岛宫下客运码头扩建工程”用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使用**市湄洲岛北侧0.2220公顷海域,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0.1200公顷、港池用海0.1020公顷,用于建设湄洲岛宫下客运码头扩建工程(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用海类型一级类为交通运输用海,二级类为**用海。用海期限为40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请你司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请你司在海域使用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厅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四、你司应在项目用海开工建设十五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计划等报湄洲岛自然**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用海过程中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占用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附件:湄洲岛宫下客运码头扩建工程宗海界址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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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湄洲岛宫下客运码头扩建工程
宗海界址点坐标
(CGCS2000坐标系,中央经线119°00′E)
|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
| 1 | 25°05′54.757″ | 119°08′29.431″ | 4 | 25°05′55.389″ | 119°08′29.596″ | ||
| 2 | 25°05′54.306″ | 119°08′31.514″ | 5 | 25°05′54.219″ | 119°08′29.290″ | ||
| 3 | 25°05′54.938″ | 119°08′31.679″ | 6 | 25°05′53.768″ | 119°08′31.374″ | ||
| 单 元 | 用海方式 | 界 址 线 | 面积(公顷) | ||||
| 码头 | 非透水构筑物 | 1-2-3-4-1 | 0.1200 | ||||
| 停泊水域 | 港池、蓄水 | 5-6-2-1-5 | 0.1020 | ||||
| 宗 海 | 5-6-2-3-4-1-5 | 0.2220 | |||||
抄送:自然**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局,****办公厅、自然**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总局****税务局,****总队,****政府,**市湄****区管委会,**市、湄洲岛自然**主管部门。
2025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