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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东;身份证号:************;住所:******************。
2025年2月9日10时38分22秒,你(单位)驾驶车辆冀A45600D在**市**区南三环与建设南大街**东行200米**,未保持车体整洁。
上述事实,以《督办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5年2月11日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首次发现,参照《**市****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第十二项第一小项的规定。结合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银行****银行**区惠源路支行 (账号:100********0011111,账户名称:****财政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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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19 日
注:****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