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西乡塘区美丽南方片区人大代表联络站与基层立法联系点智慧展厅陈列布展服务[NNZC2025-C3-070001-GXHH]质疑答复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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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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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光****社区光侨大道3125****花园1栋2006 邮编:518000

联系人:姚 珅 联系电话:137****2462

法定代表人:蒋骞

你公司关于2024年******人大代表联络站与基层立法联系点智慧展厅陈列布展服务 项目的质疑书,我们于2025年2月17日收悉(顺丰快递送到),****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经过认真核实,现对质疑答复告知如下:

1.关于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内容不完整,不具备发标条件

事实依据:项目采购需求为智慧展厅陈列设计、制作、安装与布展施工服务等范围,但采购文件中内容缺少:1、对于展厅的基本介绍;例如:建筑所处位置、现状,具体展示什么内容,设计红线范围(目前补发的平面图有三层,但第二、****办公室)等。2、对投标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维度和成果要求;3、对报价范围描述不清晰,是否包含二次消防、空调改造等;招标文件却只是一句话带过,这让投标人如何开展设计及报价

法律依据:国家招标法

答复:质疑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服务类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实际采购内容包含:设计、货物、制作、安装及布展服务等综合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需求,对项目地点及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深化设计文件要求均有介绍(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但由于项目原有建设场地属于原有旧建筑,基础资料缺失,本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业主现在只能提供平面图,如需进一步了解现场情况,也可联系业主现场踏勘(详见采购第二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其他”),本项目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规定。不存在质疑人所说“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不具备发标条件”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报价要求在第二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商务条款中“四报价要求”已有具体描述,质疑人所提及“是否包含二次消防、空调改造等明细”在本项目的报价要求中未规定的,均不包含。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即:****政府采购法)”和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类的竞争性磋商项目,非工程类招标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质疑事项1不成立。

2.关于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附件)不严谨、不完善、不合规,质疑项目的公平公正性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明确表示招标范围包括了展厅空间及布展版面的方案设计、艺术设计等内容,展厅内地面、展墙、展示设施、灯具照明系统、图文陈列、文字制作、标识等布展设施的制作、安装、展览展柜组成、美陈造型、多媒体设备、软件程序、影片、艺术造景、装饰装修等完整的范围要求;并且评审标准技术分处亦对投标方案有详细且细致的要求,分数高达27分,但却不提供且没计划提供任何关于方案设计的基础设计图文资料,请问投标人如何理解业主设计需求,如何进行设计

法律依据:国家招标法

答复:质疑事项2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

事实依据:本项目设置的评分因素根据采购需求设置并量化指标(详细且细致),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在质疑事项1的答复中已说明本项目的特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存在“采购文件(附件)不严谨、不完善、不合规”的情形,本次采购的目的就是让竞标人根据采购人现有的资料(原始平面图)、采购需求及评分要求,提供设计方案及相关服务,如何理解业主设计需求,如何进行设计是竞标人需自行解决的问题,竞标人应按采购需求及自身能力作出响应。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即:****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类的竞争性磋商项目,非工程类招标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质疑事项2不成立。

3.关于质疑事项3:采购流程不合规,质疑项目的公平公正性

事实依据:项目采购流程中未设置开标前对采购文件的公开答疑时间、方式以及回复时间、方式

法律依据:国家招标法

答复:质疑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的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可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非法定强制执行流程,本项目可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不组织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无须设置答疑时间、方式以及回复时间),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存在“采购流程不合规”的情形。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即:****政府****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服务类的竞争性磋商项目,非工程类招标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质疑事项3不成立。

感谢贵单位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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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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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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