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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2年8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厂区布局调整,******公司对规划方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建筑规模与原规划方案及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现******公司申请注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经我局按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撤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及其附件,同时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建字第330********0043)及其附件,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0043)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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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