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2-20 11:50 <
当事人名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1MA7C23XXX4
地址:**省**市**区杨梅乡姬官营村寨上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滕世伦
我局于2024年11月15****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省**市**区杨梅乡姬官营村寨上组****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有1条白酒加工生产线,从事白酒酿造加工生产,设计年产白酒500吨,通过粉碎蒸煮发酵后制成。检查时未生产。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未发现生产原料及成品。公司于2022年4月租赁**省康****公司已经建造好的钢架标准化厂房作为生产车间,现场建设有酿造车间、发酵车间、成装车间、水处理间、凉渣机、粉碎机各一台,高位罐2个,储存罐4个,一套除尘器、1个8立方净化池。以上设备设施于2024年3月26日建设完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有发酵工艺的酒类制造(1000千升以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邓贵兴)、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2. 2024年10月31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滕世伦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内容、****公司****公司签订的编制合同(证明环评类别、整改情况)。
4.租赁协议1份。(证明违法行为轻微)
5.资产评估结果1份。(证明实际投资金额)
****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对该白酒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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