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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基地教学生活配套设施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2-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公司
地址:**两江新区**林街道楠竹路8号附11号(自主承诺)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大道262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星湖路22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项目开标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标书代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事项1、2。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