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背景
桥**村埠区块B地块位于******社区原江村埠,地块中心经纬度E 119.288527°,N 29.462984°,地块总用地面积24338平方米,地块西侧为山体和居民区,****中学,地块北侧为山体,地块东侧为农用地和山体。地块****看守所和部分林地,属于监教场所用地,目前已拆除完成,现状为空地。根据**市桥**村埠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历****看守所和部分林地,属于监教场所用地,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的敏感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市城市****公司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该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1.2工作概况
受****的委托后,我公司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等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桥**村埠区块B地块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并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了专家函审,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对监测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依据修改完善的监测方案,我公司委托******公司开展了土壤和地下水的采样检测工作,于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6日完成全部监测点位的采样工作,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19日完成了样品的检测分析,并分别出具了检测报告和质控报告。根据检测报告和质控报告,我单位编制了《桥**村埠区块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通过报告的编制,主要判断该调查地块历史用途是否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进而提出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同时对该地块未来利用、开发提供决策依据。
本次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了8个土壤采样点位、4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外土壤对照点1个、地下水对照点1个,共送检了土壤样品31个(不包含质控样品)和2个地下水样品(其中W1、W3、W4无水),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项45项及特征污染物锌、总铬、氟化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的检测因子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其中锌、总铬和氟化物指标的检出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常规指标及特征污染物镍、可萃取性石油烃、总铬、苯并[a]芘。根据地下水检测结果,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标准限值,地块内及对照点地下水所有的检测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锰、铝、碘化物外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浊度、肉眼可见物、锰、铝、碘化物的****看守所的的日常生活影响有关,也可能与地块周边水环境功能区环境状况有关,且浊度、肉眼可见物、碘化物和铝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水体非毒理性指标。锰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地块内和对照点锰进行健康风险分析,地下水锰的环境与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推测为区域局部地质因素所致。且该地块的地下水不开发利用,无饮用功能,无迁移进入人体的暴露途径,对周边人群不会产生人体健康风险。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总铬检出值低于《美国EPA通用筛选值》(2024.5)中的MCL(最大污染物水平)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参考《**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低于其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桥**村埠区块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质量满足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的要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后续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地块可安全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