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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运输厅黑交便函〔2023〕1073号》相关规定,现对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逾期超过180天,且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持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中心7号、8号交通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换发或注销手续。截至2025年3月10日前,未办理换发及注销手续的,****机关强制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2340户。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461台。车辆名单附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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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