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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委托本市机构的计量强检、抽样检定工作及型式评价工作、承诺监管经费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国家财税〔2017〕20号)中停征计量收费****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机构实施计量强检、抽样检定工作及型式评价工作、承诺监管技术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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