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搬迁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4-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镇创园一路30号(办公楼)2楼
被投诉人 1 :****大学
地址:**市**路2号
被投诉人 2 :**德元工程****公司
地址:**市跃进路19号**金都1-41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搬迁清单采购需求不明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付款条件不合理,属于歧视中小企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履约能力分中的认证证书与需求无关,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属于歧视中小企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要求提供同类项目业绩用户评价,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7:技术团队评审/职称系列(专业)要求与项目相关职称系列没有细化量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8:售后服务方案未设置客观、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8。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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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