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厂、文昌阁公租房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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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阁公租房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基本情况

1、****酒厂公租房320套,面积分别为57.7、56.36、48.56㎡三种户型,电梯房,一居室带厨房卫生间,位于**区**大道以东、纬一路以南。

2、**阁公租房440套,面积分别为58、47.24㎡二种户型,电梯房,一居室,位于**阁安置小区1号楼B座4-25层。

二、申请与审核

****办事处****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居委会、****村委会(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政府和社区(村)进行公示,然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保障部门审核。

****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他部门配合审核提供的情况,综合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将其有****社区予以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如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保障部门应当**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的条件

根据《**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是收入、财产符合本地规定标准;

四是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五是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四、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是申请住房保障书面报告;

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含户口内所有成员,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是婚姻证明;

四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是提供用人单位证明、用工合同、社保证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及毕业证。

五、分配程序

此次待分配的760套房源,由于**阁公租房还未通过综合验收备案,暂不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另行通知),啤酒厂320套公租房,原则上以公开抽号选房为主,以先1号楼再2号楼,从低到高楼层的顺序进行。

(一)公开抽号。申请人通过公开抽号方式依次进行,将房间号密封放入抽号箱内,申请人依次抽取并进行登记,****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同等申请条件下,下列对象可优先分配和选择房源:

1、市政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认定可以纳入优先配租的当地城镇居民户籍家庭;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3、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人或者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的家庭;

4、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层级授予或颁发的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对象;

5、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在服兵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荣誉的对象,以及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对象;

6、****政府认定或者上级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7、环卫工、建筑工、外卖员、出租车(经营性)司机等人员可优先配租。

(二)房屋配租。根据本人抽号确定的配租结果,向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发出通知。

通过复审的轮候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轮次保障资格,并且在其后2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1、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

2、已选房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订租赁合同;

3、签订租赁合同后超过6个月仍未入住;

4、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六、租金标准

根据发改、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暂时按《关于同意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有效期延期的批复》(永发改审[2021]30号)标准执行,待新的标准批复后,再按新的标准执行,若低于老标准的,多余的费用可以在下一年度抵扣,高于老标准的,不需补交。

啤酒厂公租房一至四层及顶层租赁价格为2.5元/月﹒㎡、五层以上中间楼层租赁价格为2.8元/月﹒㎡。**阁公租房一至四层及顶层租赁价格为3.4元/月﹒㎡、五层以上中间层3.8元/月﹒㎡。

保障性住房租金根据地方生活水平动态确定,一般每3年适度调整一次。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燃气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受。

七、监督管理

(一)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审核同意,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二)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台向社会公布,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程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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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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