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工作大力培养技能人才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33号)、《铜****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铜人社通〔2021〕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遴选社会信誉度高、教学质量好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我区2025年—2027年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现就遴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控制数量、严格条件、择优认定的要求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和集体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遴选。
二、遴选机构数量
根据我区2025年—2027年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和就业服务工作实际需求,面向全省公开遴选5家培训机构。
三、遴选条件
报名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具有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资质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
(二)属于2024年省内人社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且年审为合格;
(三)熟练掌握省、市、区有关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
(四)有稳定的就业创业渠道,能够帮助学员实现就业创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自觉接受****社会保障局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省、市、区技能培训的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报名阶段(2025年2月25日至2月28日 9:00至17:00)
1.报名方式:2月25日至28日期间接受现场报名,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手续;
2.报名地址:**市**区就业局职业培训科(B38室);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雪冰,联系电话:193****6860;
4.报名需现场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区公开遴选2025年定点培训机构遴选申请表》(附件1);
②当地人社部门批复定点机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2024年度年检合格文件、培训工种文件(如2024年年检文件中有明确工种的,不再另行提供);
④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本人参加报名的,需提交经法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组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法人非失信黑名单人员、无拖欠教职工工资等证明;
⑥专职教职工花名册(附件2)及教师资质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证或师资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工种职称证书);
⑦提供上年度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培训实绩评价材料(内容需包括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就业情况以及培训中有无学员信访问题等);
⑧与企业签订的真实有效定岗定培合同;
⑨2025年培训教学方案以及综合评价报告;
⑩加分材料:具备拟培训项目相关工种中级以上培训资质;省****基地、省****基地、培训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组织过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专职教师持有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获得省级劳务品牌称号;与国内知名企业、大湾区或长三角等地劳动密集****公司****公司)具有**关系等均可。
以上资料需彩色打印,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封面设计、目录编排及页码标注,依序整齐装订。遴选资料须以密封形式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二)资格初审。由****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和职业培训科按照参选条件对参选培训机构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资料评审阶段。资料不全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料评审。区人社局职业培训科分管领导、就促科、培训科对照评分标准,对资料进行评分,并签署资格审查意见,评分按照百分制计算。
(四)实地评估。区人社局职业培训科分管领导、就促科、培训科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进行现场评定和实地评估,参选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被委托人现场向评审组展示本机构办学的基本情况并接受提问,评审组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办学设施、师资、培训工种、档案管理等情况按照百分制进行评分,对申报材料与实地评估结果不符的,取消遴选资格。
(五)公示。根据资格初审、评审、实地评估及兼顾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需求实际,****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讨论、审定拟入选培训机构名单,****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后,由**区就业局与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五、有关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机构的遴选资格;
(一)2024年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二)培训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不配合遴选工作的;
(三)遴选资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在省市巡视巡察、审计、信访中反馈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并要求整改的;
(五)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凡在遴选期间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遴选资格;
(六)本通****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七)监督电话:0856-****012。
****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