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大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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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

地 址: **省**市上**尊宝大厦金尊3004室

法定代表人: 徐永杰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95****5132

质疑项目名称:2025~2027****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编号:****
我单位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本项目质疑供应商关于《2025~2027****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质疑函一份,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内容为:“我单位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了员工“任世峰”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对该人员的评分未予以计分,我公司认为该认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现依法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及质疑供应商具体要求的内容详见质疑函。
答复事项:
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采购文件(征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五点的“(3****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征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委员会评审,贵单位提供的“任世锋”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为2023年12月缴费状况,评标委员会认定不符合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内容及标准第3点拟派团队人员配置要求的“(5)提供开标前三个月期间的任意一个月在供应商处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无社保的退休人员须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任世锋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上述要求,不予计分。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分,符合法律规定,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任世锋”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为2023年12月缴费状况。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若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函的回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后15个工作日****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出投诉。

答复人:****财政局(盖章)

答复日期: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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