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你单位报送的《****殡仪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殡仪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殡仪馆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殡仪馆项目位于****市**区**镇椅子****林场三雷场17林班和18林班交界处),属**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悼念综合楼、业务楼、骨灰寄存楼、公共厕所、焚烧房、大门、地下室、地下油罐、地下污水处理池、标示标牌、围墙、绿化、停车场、室外管网及排水工程、环卫设施、变压器、教学设备及其他附属工程等,绿化面积24602.85㎡,建筑密度9.93%,容积率0.19,总建筑面积6525.80㎡。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建设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和临时堆土场区,项目占地面积32829.79㎡,总投资7484.6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727.36万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8月开工,预计2026年7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28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西南岩溶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95%,渣土防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开挖土石方量6.87万m3,回填土石方量6.87万m3,土石方挖填平衡,不设置弃土场。
(六)根据《****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规定: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1.1元/m2计征,本项目建设期占地面积32829.79m2,共计征收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36112.77元。
五、依据《****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税〔2020〕44号)要求,项目业主开工前****总局****税务局足额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拢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八、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九、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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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