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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和《****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规定,我厅依法受理、审查了******公司等3家单位测绘资质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现将审批结果公告如下。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申请内容 | 审批意见 |
| 1 | ******公司 | 申请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批准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 2 | ****公司 | 申请乙级: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 批准乙级: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
| 3 | **县****公司 | 申请增加乙级: 工程测量 | 批准增加乙级: 工程测量 |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