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管理和保护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切实保障工程综合效益发挥,统筹沿岸地区经济****水库高水平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划定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等规程规范,大藤峡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及有关批复等。
二、划界范围
**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以土地征用线划定,具体以初步设计阶段批复的土地征用线为基础,结合实施阶段实际征地范围、库区建设用地批复范围划定。
2.保护范围:原则上以库区管理范围线外延150米划定,局部结合实际情况调整。
三、管控要求
(一)在大藤峡水利工程(库区)管理范围内
1.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损毁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树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库区)保护范围内
1.禁止从事影**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四、划界成果
我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水利局,联系电话:0772-****400。
附件:**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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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