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地描述
**市R/B2020-73号出让地块位于**市**市剡湖街道碑山村,占地面积为3391m2(约5.08亩),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20.778136°,纬度29.644285°。四至范围为**农用地及农村道路,南至农用地,西至农用地,北至农用地及乡道。
(2)地块内污染识别
根据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情况,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田,未进行过工业生产。现状为农用地,种植果树、蔬菜,地块现场未发现废水池、地下储罐等地下设施,现场无异味,未发现疑似污染痕迹。农作物耕种期间可能会使用农药驱虫,使用的农药毒性低、残留风险小且使用量较少,对本地块的影响相对较小。地块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槽罐泄漏、管线沟渠泄漏等,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涉及污染物迁移。
(3)周边地块污染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本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历史上至今为居民住宅、道路、农用地,无工业企业,对地块影响较小。
(4)现场土壤快筛采样工作
土壤快筛采样及监测工作于2024年10月21日进行,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在本地块内共布设4个土壤快筛点,土壤快筛监测项目为重金属(镉、汞、砷、铜、铬、镍、铅、锌)、VOCs。
(5)快筛结果
根据土壤样品快筛结果,调查范围内所有点位土壤中镉、汞、砷、铜、镍、铅快筛检测值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锌未超过**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土壤快筛样品无异常。
(6)报告结论
综上,项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满足《****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 (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的要求,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因此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综合分析,**市R/B2020-73号出让地块满足相应规划用地要求,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用于后续地块的开发利用——城镇住宅用地(0701)和商业用地(0901)、商业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