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律说法 新瓶装旧酒2025年福建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十大法律解读(下)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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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仍然规定要求招标人代表以及投诉人投诉时的联系人或者授权代表必须为本单位人员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标书代写


《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上述规定,实际上与将同时废止的《**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十九条、《**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闽建〔2017〕7号)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基本相同。


依据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以及投诉人投诉时的联系人或者授权代表,均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标书代写


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本单位人员,即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担任职务等劳动或者其他人事关系。


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依据前述规定,招标人代表既可以选派,也可以委托,意味着在国家政策层面,并未要求招标人代表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且明确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属于招标人的自主权范围。201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亦规定:“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委员会。”标书代写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由此可见,委派代表即包括委托非本单位人员参加评标,属于招标人的自主权范围,且投诉人投诉时,亦具有委托代理人即委托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投诉事务的法定权利,《管理规定》仍然保留的上述规定,涉嫌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亦不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改革方向,也与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一般均接受投诉人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招标投标实践情况不符。标书代写


07
修改有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时间


将同时废止的《**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标书代写


此外,将同时废止的《**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9号)第二十七条、《**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闽建〔2018〕3号)第二十九条等亦作出相同的规定。


《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标书代写


对比可知,《管理规定》不再明确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具体时间。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评标报告中的评标结果往往还处于公示阶段,或者还需要处理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在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作出回复前或者经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还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往往客观上无法按照将同时废止的上述规定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管理规定》作出的修改,符合招标投标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标书代写


08
仍然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核实本人亲自签字的义务


《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核****机关核实工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与将同时废止的《**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闽建〔2017〕7号)第九条相比,《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仅将“先通过电话录音或当场核实签字等方式”予以删除,对该第九条的其他内容,均予以保留规定。


但是,本文认为,《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并不合理。


一方面,与《管理规定》第四条有关原则上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线上监督以及第三十五条有关投诉人原则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投诉的规定不相适应。《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涉密工程除外)原则上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线上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原则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投诉。”在原则上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原则上应当在线投诉的情况下,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投诉人即属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等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情况下,其在行政监督平台上均具有相应的电子签章,该电子签章的效力应当等同于真实的公章或者本人亲自签字。电子标服务


另一方面,也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受理异议的要求不相匹配。招标投标中的投诉,往往是因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结果不服而发生,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受理异议的要求中,并未要求招标人必须核实是否是真实的公章、是否由本人亲自签字,针对异议与投诉却作出不同的核实要求,不具有合理性。


此外,《管理规定》作为一部规范性文件,还存在规范上的瑕疵。“(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系最后一项的规定情形,应当使用“。”而“;”。


09
要求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提交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第二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将“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列为整治内容。


《****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第二条第(三)款将“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列为重点治理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同时****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设区市、县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辖区内因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或发现上述行为但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市场主体,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公开。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期限为 1 年。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提交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予以重点评审。”标书代写


本文认为,《管理规定》设置有关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并赋予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交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委员会予以重点评审的规定,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因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如其未被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仍然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同样的权利。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的市场主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既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更应当依法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同样的权利。《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实质上变相限制相关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且有关“评标委员会予以重点评审”的规定更较为明显存在不当的引导。评标委员会无论如何进行重点评审,均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有关“评标委员会予以重点评审”的规定不仅将因语焉不详而难以实际获得遵守,****委员会违反相关评标办法。标书代写


另一方面,涉嫌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发改委的上述规定,限定投标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属于国家政策层面明令禁止且未附带任何限制适用条件的行为,应当同时****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亦属于国家政策层面要求招标人遵守且未附带任何限制适用条件的义务,《管理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上述规定,涉嫌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10
明确规定《管理规定》有效期为试行2年


《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


省厅关于印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载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向省住建厅建筑业处****总站反映。”


由此可见,一方面,《管理规定》实际的试行时间一般将不超过2年。在2年的试行期限即将届满前,一般将结合试行中发现的新问题、新现象以及国家、省最新的招标投标规定等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另行制定,《管理规定》的实际试行期限因而一般将不超过2年。另一方面,既然是试行,也说明其相关规定可能尚不成熟,尚需要接受招标投标实践的检验。在试行过程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积极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反馈意见。此外,《管理规定》的法律性质系规范性文件,在因招标投标活动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相对人亦有权依法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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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有限 | 排版:刘纯懿 | 审核:余韵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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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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