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弥水保许〔2025〕1号
| 项目 名称 | **县新街种业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本项目用地位于****村委会南沟菁,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0°24'44.1",北纬25°22'15.5"。 |
| 区域 评估 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 水土保持****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 公示网站:工程建设验收公示网(www.****.com) |
| 起止时间: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2月11日 |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无 | |
| 生产 建设 单位 | 名称:**国丰****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25MAC313WF14 | |
| 地 址:****村委会南沟箐(原亚麻厂) 电子信箱:159********@163.com | |
| 法人代表:罗国学 联系电话:137****5048 | |
| 经办人姓名:袁勇 联系电话:159****7575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号500234*********498 | |
|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761.5元。 5、积极配**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罗国学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国丰****公司 2025年 2 月 17 日 |
|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 2025年2月17日 |
| 项目 名称 | **县新街种业产业园****基地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本项目用地位于****村委会南沟菁,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0°24'44.1",北纬25°22'15.5"。 |
| 区域 评估 情况 | 开发区名称:无 |
| 水土保持****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 |
|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 公示网站:工程建设验收公示网(www.****.com) |
| 起止时间: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2月11日 |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无 | |
| 生产 建设 单位 | 名称:**国丰****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25MAC313WF14 | |
| 地 址:****村委会南沟箐(原亚麻厂) 电子信箱:159********@163.com | |
| 法人代表:罗国学 联系电话:137****5048 | |
| 经办人姓名:袁勇 联系电话:159****7575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号500234*********498 | |
|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 7、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8、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9、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10、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9761.5元。 11、积极配**土保持监督检查。 12、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罗国学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国丰****公司 2025年 2 月 17 日 |
|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 2025年2月17日 |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监察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