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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
你中心报送《关于******培训中心变更的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中心本次变更申请,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变更及修改的相关规定,****中心地址由“**省**市**区**东路绿色佳园10-110商铺三楼301”变更为“**省**市******社区**东路3号**公馆2层201商铺”。同意******培训中心新的章程文本。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中心地址由“**市**区**东路绿色佳园10-110商铺三楼301”变更为“**省**市******社区**东路3号**公馆2层201商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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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