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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公告
大不动产公告〔2025〕50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大国用(2015)第04221号、大蓬民字第****04222号 | 彭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镇太吉大道2号鑫城1号A3幢1单元1楼1号住宅 | 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903执5149号之一 |
| 2 | 川(2016)**县不动产登记证明第****248号 | ****银行****分行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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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