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ZZC2025-C3-990040-GXT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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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市红岭路7号第9幢3单元706房

法定代表人: 宋小红

委托代理人: 黄聪 电话: 133****4521

****:
我单位于2025年2月26****公司以现场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信息化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7.评审标准 商务分 中设置了加分条件“企业证书(满分5分):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公示证书得2.5分,满分5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7.评审标准 商务分 中设置了加分条件“企业证书(满分5分):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壮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公示证书得2.5分,满分5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答复:已对该条款作出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同泽工程****公司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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