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宁夏2025年第一次物资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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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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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并委托****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对违反“投标函”承诺的投标人加大不良行为处理力度。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详见货物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见3.6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4接受代理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2月26日23:00--2025年3月4日00:00(**时间,下同),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cn¨https://sgccetp.****.cn)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电子标服务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3月19日9:00(**时间)。标书代写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标书代写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市**区长**路288号

邮编:750001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宝湖中路湖映康晨1号办公楼

邮编:750001

联系人电话:0951-****178、0951-****234

电子邮件:****@163.com

8.合规声明

本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次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

9.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重要事项

10.1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3月19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市**区民族南街206号,本次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出席开标仪式,可通过现场视频直播系统同步参与开标,收看地址点击以下链接即可登录https://live.****.com/nxaKSEx3E;同步参与开标。投标人在开标时间之后24小时之内自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ECP2.0)(https://ecp.****.cn)核对并确认投标报价。

开标方式:****公司电子商务平台(ECP2.0)线上开标

开标现场异议电话:0951-****407

邮箱:****@163.com

2025年2月26日招标公告附件

附件一: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提示:

1、按所要求年限(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合同业绩累计之和,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和合同所对应的发票复印件,且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签署页、货物清单页(含数量或价格),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正常识别数量或金额的,按未提供认定。对于只接受制造商的标包,须提供制造商本人的同类产品合同业绩;对于接受代理商的标包,如代理商应答,须提供自身的同类产品合同业绩或提供代理的制造商同类产品合同业绩。

2、****总局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和2020年第18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范畴的产品,其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生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中心“****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中产品开展CQC认证的通知”,属于“CQC认证项目清单(对应不再实施强制认证和强制认证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范畴的产品,申请人新申请和换发的CQC认证证书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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