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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裕翔学府 | ||
| 建设地址 | **市**镇鹅三村 | ||
| 建设规模 | 规划建筑总面积79701.82㎡(其中计容面积65514.42㎡、地下室建筑面积14187.4㎡);施工建筑总面积77834.4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4156.06㎡、地下室建筑面积13678.42㎡)。 | 合同价格 | 7000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勘测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生桂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超源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韦奔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阳林 | 总监理工程师 | 甘俊杰 |
| 合同工期 | 2025-02-25 ~ 2026-03-0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兴市城规建字第18规161-1号; 2、质量监督注册号:2025-004;安全监督注册号:2025-004; 3、建筑层数:框架地上19层,地下2层; 4、****人民法院裁定,建设单位由**市汇****公司更名为****;项目名称更名为裕翔学府; 5、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1********2080301已注销。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