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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建设领域各施工总承包企业 :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请**辖区内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已开工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和2025年新开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起2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劳动关系股核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原件;
3.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仅需复印封皮和第一部分,并加盖公章);
4.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以用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公司承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替代。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保险单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联系人:杨晓东
联系电话:0886-****395
地址:**市大练地街道沧江路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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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