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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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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3MAAKG7Q724
法定代表人:冉燕
地址:**省******办事处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1-5栋9层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8日与我局委托的**省洪鑫****公司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位于**省**县高洛街道办三号地块旁由******公司****公司)负责****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口废水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2024年11月29日收到**省洪鑫****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HXJC【2024】第1131号)显示:氨氮浓度为6.42mg/L,超标0.28倍。
注:氨氮执行标准为《****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氨氮标准限值为5mg/L。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存在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4年11月8日采取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4****公司****处理厂现场负责人****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4****公司现场负责人认可签字的《**省**县污水处理工程(一期)》(黔环表【2007】40号)批复复印件1份和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4****公司现场负责人认可签字的《****关于**省**县城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州环核【2020】120号)复印件1份和报批文本封面及文本中第1页至第5页、第29至30页、第125页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4****公司现场负责人认可签字的《**省**县城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封面和总目录及文本中第一部分的第1页至第2页,第12页至第13页,第二部分的第1页至第5页,第三部分的附件4内容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和副本中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内容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8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拍摄的证据图片2张;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收到**省洪鑫****公司邮寄送达的检测报告和快递封面进行拍照留存的图片2张;2024年11月30日我****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证据图片5张;2024年12月4日由****公司的《****处理厂监督性监测检测报告》(HXJC[2024]第1131号)送达回执1份和存档的纸质版报告原件1份;****公司存在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江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冉燕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与****建设局签订的《**省**南****处理厂项目运营管理服务采购运维合同》复印件一份;****公司。
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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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