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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88909XJ | 建设单位法人:蔡耀武 |
| 陶新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园区13号路与14号路交叉口东北侧 |
| ****熔融与制粉产能提升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27--057-玻璃制造 304;玻璃制品制造 305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51-C3051-技术玻璃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园区13号路与14号路交叉口东北侧 |
| 经度:113.337778 纬度: 34.81027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12 |
| 荥环审〔2024〕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88909XJ001Q |
| 2024-11-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300 |
| 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88909X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88909XJ | 验收监测单位:**中环高科****公司 |
| ****0105MA46BR521N | 竣工时间:2024-09-15 |
| 2024-12-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30 |
| 2025-01-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2-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的生产规模为11200吨/年玻璃微球半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的一期工程实际生产规模为5600吨/年玻璃微球半成品,二期工程拟建生产规模为5600吨/年玻璃微球半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混料-电熔融-水淬-烘干-磨粉-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混料-电熔融-水淬-烘干-磨粉-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项目混料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TA001、TA002、TA030、TA031)处理,依托现有 15m 高排气简(DA001)排放;熔炉加料粉尘经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器(TA051、TA052)处理,电熔炉熔融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袋式除尘器(TA053、TA054)处理,烘干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TAO55、TA056)处理,依托现有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磨粉工序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TA057TAO58)处理,依托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项目混料工序粉尘、熔炉加料粉尘、熔融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相关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市 2019 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13 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相关要求;烘干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相关要求。 废水:项目熔炉电极冷却水、水淬系统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暂存于厂区现有化粪池,经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对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处理。项目原料废包装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熔炉检修产生的废耐火材料由厂家直接回收;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部分直接回用于生产或作为产品外售,其余部分依托现有工程尾料处理线处理后作为产品外售,项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项目混料工序真空上料、全密闭混料,接料口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的粉尘引至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引至现有工程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4#电熔炉加料口两侧设置集气罩+集气管道的方式收集粉尘,引至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电熔炉出料口设置管道收集熔炉废气,拟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现有工程排气筒排放(DA002)。烘干工序会产生烘干废气和接料粉尘,通过吨包密闭接料+集气管道收集烘干工序废气分别经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磨粉进料粉尘通过料仓进料口侧吸+集气管道收集,出料口粉尘通过密闭接料+集气管道收集,收集后的粉尘和旋风收料尾气一起引至各磨粉机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9)。 废水:本项目熔炉电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淬系统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次扩建工程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废水水质均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噪声:项目产噪设备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固体废物:原料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熔炉检修时产生的废耐火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更换后由厂家直接回收。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主要成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产品,根据产尘部位,部分直接回用于生产,部分依托现有工程尾料处理线处理后作为回用于生产。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 项目实际建设环境保护措施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不存在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危废暂存间采取基础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度聚乙烯,或至少2mm 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项目生产区均采用水泥硬化,物料及污染物不会发生泄露后入渗污染土壤的现象。生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采取水泥地面硬化防渗,渗透系数≤10-7cm/s。办公用房、厂区道路等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 实际建设情况:危废暂存间采取基础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度聚乙烯,或至少2mm 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项目生产区均采用水泥硬化,物料及污染物不会发生泄露后入渗污染土壤的现象。生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采取水泥地面硬化防渗,渗透系数≤10-7cm/s。办公用房、厂区道路等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3302 | 0.0224 | 0.3526 | 0 | 0 | 0.353 | 0.022 | |
| 0.1321 | 0.0895 | 0.2216 | 0 | 0 | 0.222 | 0.089 | |
| 0.0066 | 0.0005 | 0.0071 | 0 | 0 | 0.007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3.9071 | 0.0033 | 3.9168 | 0 | 0 | 3.91 | 0.003 | / |
| 16.799 | 0.3659 | 18.3031 | 0 | 0 | 17.165 | 0.366 | / |
| 3.2298 | 0.0923 | 3.3221 | 0 | 0 | 3.322 | 0.092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电极冷却水循环水池 | 无 | 电极冷却水循环水池 |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 1 | 电熔炉上料粉尘袋式除尘器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的要求(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200mg/m3、500mg/m3、30mg/m3、5mg/m3),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3号)文件要求(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中玻璃行业A级绩效指标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限值15mg/m3、50mg/m3、200mg/m3) | 电熔炉上料粉尘袋式除尘器 | 熔炉加料中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9~2.6mg/m3,排放速率为1.3×10-3~1.9×10-3kg/h | |
| 2 | 电熔炉熔融废气袋式除尘器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的要求(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200mg/m3、500mg/m3、30mg/m3、5mg/m3),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3号)文件要求(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中玻璃行业A级绩效指标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限值15mg/m3、50mg/m3、200mg/m3) | 电熔炉熔融废气袋式除尘器 | 熔融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1.5mg/m3,排放速率为5.9×10-3~7.6×10-3kg/h,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检出~21mg/m3,排放速率为0.028~0.035kg/h,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mg/m3,氟化物排放浓度为0.97~1.21mg/m3,排放速率为4.71×10-3~7.37×10-3kg/h,氯化氢排放浓度为2.1~2.3mg/m3,排放速率为1.0×10-2~1.2×10-2kg/h | |
| 3 | 磨粉废气袋式除尘器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的要求(颗粒物、SO2、NOX、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200mg/m3、500mg/m3、30mg/m3、5mg/m3),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3号)文件要求(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中玻璃行业A级绩效指标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限值15mg/m3、50mg/m3、200mg/m3) | 磨粉废气袋式除尘器 | 磨粉废气排放浓度为1.2~1.7mg/m3,排放速率为4.6×10-3~6.5×10-3kg/h | |
| 4 | 烘干废气低氮燃烧器+袋式除尘器 | **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限值10mg/m3、100mg/m3、300mg/m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中玻璃行业A级绩效指标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限值15mg/m3、50mg/m3、200mg/m3) | 烘干废气低氮燃烧器+袋式除尘器 | 烘干废气排放浓度为7.5~8.8mg/m3,排放速率为1.0×10-2~1.1×10-2kg/h,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6~21mg/m3,排放速率为8.2×10-2~0.027kg/h |
| 1 | 减振基础、厂房隔声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减振基础、厂房隔声等 | 东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5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9 dB(A),南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4 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9 dB(A),西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2 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 dB(A),北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4 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9 dB(A) |
| 1 | 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熔炉检修产生的废耐火材料更换后由厂家直接回收。废机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在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项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原料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熔炉检修时产生的废耐火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更换后由厂家直接回收。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主要成分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产品,根据产尘部位,部分直接回用于生产,部分依托现有工程尾料处理线处理后作为回用于生产。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一般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 1 | 在建工程Ⅱ完成后,熔融工序天然气熔炉改为电熔炉,烘干和空心球形化工序使用的天然气以管道天然气为主,不再使用压缩天然气(CNG),厂区内不再设供气站,位于厂区4#车间北侧的供气站拆除;纯氧熔融改为电熔融,不再使用纯氧,因此不再设置液氧储罐 | 在建工程Ⅱ完成后,熔融工序天然气熔炉改为电熔炉,烘干和空心球形化工序使用的天然气以管道天然气为主,不再使用压缩天然气(CNG),厂区内不再设供气站,位于厂区4#车间北侧的供气站拆除;纯氧熔融改为电熔融,不再使用纯氧,因此不再设置液氧储罐 |
| 供水、供电、供气均依托现有工程,化粪池依托厂区已建化粪池,排气筒依托已建成2#、9#排气筒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供水、供电、供气均依托现有工程,化粪池依托厂区已建化粪池,排气筒依托已建成2#、9#排气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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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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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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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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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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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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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