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催告书公告 文 号 产生日期2025-02-26 发布日期2025-02-26')" onmouseout="hideddrivetip()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催告书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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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公告
文 号:
产生日期:2025-02-26
发布日期:2025-02-26 #39;) quot; onmouseout= quot;hideddrivetip() quot;>****催告书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 2025-02-26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编号:
资金来源: 其他 招标人: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招标代理:
信息名称: ****催告书公告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塘镇
产生日期: 2025-02-26 发布日期: 2025-0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催告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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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公告

王**: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区湖塘镇**中路以北、****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违反了《**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规划局“违法建设案件技术认定意见”【技认(****5007)号】,根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由于你(单位)逾期未能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常武湖限拆字(****241002)号】的决定,根据《****政府关****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依据《****政府****政府、****管委会****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武政发〔2020〕37号),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拆除在**区湖塘镇**中路以北、****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

如你(单位)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市**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市**区湖塘镇**中路232号,电话:0519-****9677)。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催告书(地址:**市**区湖塘镇**中路232号,电话:0519-****9677),逾期则视为送达。




****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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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2025-02-26 发布日期: 2025-02-26 废止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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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区湖塘镇**中路以北、****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违反了《**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规划局“违法建设案件技术认定意见”【技认(****5007)号】,根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由于你(单位)逾期未能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常武湖限拆字(****241002)号】的决定,根据《****政府关****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依据《****政府****政府、****管委会****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武政发〔2020〕37号),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拆除在**区湖塘镇**中路以北、****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

如你(单位)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市**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市**区湖塘镇**中路232号,电话:0519-****9677)。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催告书(地址:**市**区湖塘镇**中路232号,电话:0519-****9677),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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