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高地游园地块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2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高地游园地块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
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回复:
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及后续开发建设资金等用于本项目的资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中甲乙双方既定的股权比例,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对等投入。
回复:****公司同股同权对等投入。
2.请明确房屋产权办理对象,如办理给小业主,此行为项下产生税费是否各自承担。
回复:办理对象为小业主,税费各自承担。
3.请问,若非乙方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是否承担本项目合同延迟付款责任。
回复: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承担本项目合同延迟付款责任。
4.投资协议项目合同投资回报确认及支付条款中,土地费用和建设投资服务费(不含土地费用)的第四笔支付节点:移交至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后完成交付工作后付至最终的竣工结算确认的土地费用的100%。该项条款中是否指“地上****公司移交实施主体或其指定接收机构”视为此节点完成。
回复:移交至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均指代地上住宅移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5.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关于土地费用“项目公司(或甲方与乙方组成的联合体)有义务以不低于出让底价参与土地投标、竞拍、摘牌,如其他竞买人报价高于出让底价,项目公司(或甲方与乙方组成的联合体)不负有兜底摘牌义务。因上述原因未完成土地摘牌的,视为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合同终止…”与投资协议4.1土地费用“项目公司有兜底参与土地竞拍、摘牌的义务,土地费用按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和土地印花税合计计取,****公司届时未完成土地摘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表述不一致,请明确此项采用哪种表述。
回复:以招标文件表述为准。
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与本补疑不一致的,以本补疑为准。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区裕溪路441号
联系人:丁工
联系方式:0551-****1619
招标代理:****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3267、****3831
2025年2月2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