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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 标的信息概况 | ||||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 项目简介 | 一、基本情况 森兰湖公园位于启帆路551号(临),占地面积8.7公顷,其中水域面积达4.7公顷。始建于2019年,公园西自阔垠路,东邻兰谷路,南临启帆路,北达博煌路。森兰湖公园于2021年4月建成对外开放,公园无物理主入口,三面环水,游客可自由进出公园,公园已实施24小时全面对市民开放,夜间的基本照明及公卫配套保障充分。公园内具有水上运动区,水上运动区可提供丰富的水上运动体验,包含单人桨板、双人皮划艇等娱乐项目。 二、经营内容 1.经营范围:森兰湖公园水上运动区及附属设施 2.经营期限:自签订经营合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 三、经营要求 1.总体要求 森兰湖公园已纳入**市城市公园名录。经营方不得变更经营场所的公园属性,加强服务管理,提高市民满意度;压实水域安全,强化安全管理;合理配置和开发水域**,开展多元经营,提高水域使用率,满足市民水上运动需求。 2.具体要求 1)场所开放 (1)经营方同意依照项目方所定的营业时间并结合经营方经营活动特性在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时间为:常态化经营(周一至周日) 冬令时(11月1日至4月30日) 上午09:00至下午17:00 8H; 夏令时(5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09:00至下午20:00 11H; 2)场所经营 (1)经营方保证按照国家法律及项目方相应要求合法经营,明码标价,且定价规则应符合场所的公园属性,积极配合项目方管理。 (2)经营方向项目方承诺,使用该区域仅作为森兰湖水域水上运动服务经营及相关配套服务用途。经营计划、装修装饰及添加设施设备,应事先征得项目方同意。 (3)经营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权利予第三人。 (4)经营方保证,在经营期内未征得项目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及该区域的平面。 (5)经营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对本区域周边设备设施和环境进行事先考察,并同意由项目方按照现状向经营方交付。 (6)场所物业管理工作均由经营方负责,项目方负责监管经营方对于物业管理责任的履行。 (7)除非取得项目方的书面同意,经营方不会因任何原因而占用经营场所外的区域、消防通道等,亦不会在场所外摆放任何物品。 (8)经营方在经营过程中,承诺应合法合规经营,项目方在监管时如经营方产生违规行为(列如经营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的),视作对于项目方的重大违约。 (9)经营方在场所经营期间内,项目方会不时制定的各类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电视、杂志媒体推广活动,网上推广活动、广告积分活动等)经营方应满足项目方对场所及其配套服务使用的需求,同意并授权项目方在其宣传推广活动或资料上使用经营方在该区域内所使用的品牌。 (10)经营方承诺在场所经营期间,如收到市民投诉,应自行进行处理,保证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以及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 (11)经营方承诺场所经营期间,如举办重大或大型活动(同时参与人数超50人或其他需要注意安全或现场秩序情况)的,须报由项目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若活动举办依法或行政规章需要报批、备案的,由经营方自行负责,项目方可以提供协助。特别活动的举办应一事一议。 (12)经营方承诺,将按照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本区域,遵守有关水上运动的各项规定与规范。经营方在对本区域进行改造、装修,或利用区域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前,****政府主管部门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备案及证照。 3)场所装修及设施设备 (1)经营方保证在装修、经营区域过程中选用合格、专用的设施设备并保养并保证场所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同时,经营方应承诺对经营场所内及任何关联经营行为任何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管理、应对处理及全部赔偿责任(如经营方被认定为有过错的),如果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任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与项目方无关。经营方应当对其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可能产生的危害与危险投保足额相应保险。经营方应对其存放于该区域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及财产负责。 (2)项目方有权对经营方行进行监督。项目方发现经营方经营过程或设施设备老旧、损坏或经营不善的,有权要求经营方修缮改正。项目方判断场所经营有****机关、单位政府要求的,经营方应当无条件停止营业并改正直至场所恢复正常营业条件。 4)其他 (1)经营方不得以项目方的名义对外借贷、进行抵押和作其他形式的担保。 (2)经营方指派在本区域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所要求的一切必需的资质、资格和技能与经验,且该等资格及资质在经营期内持续合法、有效。 (3)经营方及其聘用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公园及场所管理制度,服从项目方的指导及配合项目方的管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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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方**方基本情况 | |
| 项目方/**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方名称 | ****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58号三层327室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公司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次支付8.75万元,共计三年支付12次,总计105万元。经营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经营费用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价格人民币105万元,为经营期内经营方需支付给项目方的总费用。经营期限为3年,经营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经营期内每年费用为35万元。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经营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经营费用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本项目的各类能耗费及产生的第三方物业管理费由经营方自行支付。 2.本项目经营方数量为1个。 3.意向经营方须自行下载《意向**申请书》(见附件)。意向经营方在举牌同时,按照规定递交《意向**申请书》至联交所。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在信息披露期满前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到****银行账户。经过项目方确认后,该意向经营方成为产权标的的竞标方。意向经营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如意向经营方未被项目方确认为竞标方的,其递交的保证金在联交所收到项目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路径无息退还。 银行信息如下: 详见交易所官网公示账户信息。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经营方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路径无息退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综合评议,确定经营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经营方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路径无息退还。其他竞标方未被确定为经营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经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路径无息退还。 6.如本项目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分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7.保证金处置条款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项目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经营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经营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项目方可以以意向经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经营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意向经营方 (1)在被确定为经营方后,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 (1)在综合评议阶段未提交文件的; (2)在综合评议阶段各意向经营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3)意向经营方通过综合评议被确定为经营方后,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 意向经营方若成为经营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年平均单月成交价格,服务费总额低于1万元的按照1万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综合评议成交,经营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年平均单月成交价格,服务费总额低于2万元的按照2万元收取。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综合评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经营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经营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经营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经营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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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经营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经营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经营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意向经营方需具备水上运动专业经营经验,有至少1个经营情****基地或配套设施(需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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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00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综合评议中,意向经营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经营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经营方在其专业领域有较高声誉; (3)意向经营方的报价; (4)其他。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意向**申请书 (1) (2).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