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林业局报来的《关于****至**高速铁路**至**段项目KYZQ-3标段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弃渣场拟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岚林字〔2024〕5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你单位****至**高速铁路**至**段项目KYZQ-3标段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弃渣场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经林(草湿)审核审批系统审批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系统自动生成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安林资许准(临)〔2024〕11号,见附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至**高速铁路**至**段项目KYZQ-3标段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弃渣场临时占用**县**镇**村集体林地0.1057公顷、爱国村集体林地0.0452公顷、****社区集体林地0.0059公顷、**社区集体林地0.0264公顷、四坪社区集体林地0.6174公顷,滔河镇车坪村集体林地0.1578公顷,合计0.9584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贰年)。
二、你单位要确保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未取得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用林地。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施工,严禁改变地点、用途或扩大面积,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须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植被恢复。若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
四、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林业局负责该项目占用林地的监管和到期回收工作,监督植被恢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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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
附件
安林资许准(临)〔2024〕11号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准****至**高速铁路**至**段项目KYZQ-3标段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弃渣场'临时占用'**市**县**镇、滔河镇集体林地0.9584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2年。
你单位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交回所使用林地,并在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涉及采伐林木的,须依法办法林木采伐许可证。
你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施工,严禁改变地点、用途和扩大面积。
2024年07月05日
抄送:****林业局、****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