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屏环违改字〔2025〕1号
****猪场(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5327W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英
地址:**县熙岭乡熙岭村后院自然村兰口瓦厂
2025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县熙岭乡熙岭村后院自然村兰口****养猪场(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并分别于2025年2月8日、2月17日对消纳地使用者张*郁和张*数、你养猪场外场管理人员张*江进行调查询问,****猪场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养猪场厂区东南侧2块消纳地内养殖废水流至边沟,沿康蔬农业大棚边沟汇入梨洋新村小溪。根据2025年2月13日《****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号)结果显示:该养殖场消纳地废水沿康蔬农业大棚边沟汇入梨洋新村小溪处氨氮浓度为309mg/L、该采样点位的氨氮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氨氮浓度限制值80mg/L)。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5年2月8日,你养猪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英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张*江身份证复印件等,****猪场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5年2月8日,你养猪场提供的厂区东南侧2块消纳地消纳协议,2025年2月8日、2月17日对消纳地使用者张*郁和张*数、你养猪场外场管理人员张*江的调查询问笔录,****猪场厂区东南侧2****猪场消纳地;
3.2025年2月8日,你养猪场提供的《****猪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猪场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部分节选内容,****猪场养殖废水经处理后应当用于菜地、林地、果园灌溉,实行“猪-沼-林、果”生态养殖模式,不外排;
4.根据2025年2月13日《****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号)监测结果,****猪场消纳地废水沿康蔬农业大棚边沟汇入梨洋新村小溪处氨氮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的集约化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日均排放浓度(氨氮浓度限制值80mg/L);
5.2025年2月8日,****环境局****猪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5年2月8日、2月17日对消纳地使用者张*郁和张*数、你养猪场外场管理人员张*江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3日《****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号),****猪场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5年2月8日、2月17日对消纳地使用者张*郁和张*数、你养猪场外场管理人员张*江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3日《****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号),****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猪场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猪场消纳地管理,禁止养殖废水经消纳地流入外环境。
****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猪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养猪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养猪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25年2月18日